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文件 - 政府建设 - 政府文件
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县级统筹阶段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问题的函
发表日期:2010年3月26日   编辑:adminyt   有4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县的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于1985年,在20038月份以前都属于县级统筹阶段,一些具体政策的执行范围由我县自行确定。我县在1995年出台的《延津县全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基金、医疗费统筹暂行办法》(延政〔19955号)文件中,对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待遇支付项目只明确了丧葬费和供养人员抚恤金,而没有将供养人的遗属补助纳入统筹范围。近段时间,我县原轻化机械厂退休人员王传合的遗属贺素珍多次到省、市上访,要求从社保基金中支付遗属补助,给社会稳定和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影响。

据了解,除我县外,新乡市的其他县(市)在养老保险县级统筹阶段都将遗属补助纳入了统筹范围。我县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开始到市级统筹前,共办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死亡520人,其中有201名符合享受生活补助的供养人。但是截至目前,这部分供养人的生存状况不明,现在的形势又不太适合进行逐人摸底统计。根据退休人员死亡时间和供养人的年龄推算,这201名供养人中在世的约占60%左右,即120人左右。按照《新乡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新政〔200357号)中关于统一业务制度的规定,建议对目前在世的市级统筹前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中符合享受遗属补助人员,20038月份以后的遗属补助从社保基金中按规定标准执行,20038月份以前的遗属补助由原单位承担。

 

 

 

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  基金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3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