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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延津县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延津县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深入开展大招商活动,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县以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县进行的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县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 凡向本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非专职招商人员和县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 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般工业项目(含技改、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的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第三产业和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完成工程投资的40%。
第五条 凡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引荐人须在项目签订投资意向前到县商务局提供有关外来投资信息,经核实后,领取并填写《延津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登记备案。引荐项目成功后进行确认,由引荐人填写《延津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申请奖励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引荐人引荐外来投资者开办企业,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同一引荐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同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对于投资额大、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一)对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按照外来资金实际到位金额进行奖励,以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为起点进行计奖(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为50万元)。
1、对引荐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项目,按照外来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
2、对引荐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按照外来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
3、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权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给予奖励。
4、引荐县外无偿资金(国家、省、市拨款除外)的,由受益方按无偿资金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荐县外无息资金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政府承担风险的投资)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由受益方按节约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应当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奖金申请和分配。
第八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当地财政根据财政收入分成比例(无偿资金由受益单位)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引荐人奖励每年一次。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内资项目按年底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在当年奖励时间段内不能确认的项目,推延到下年度奖励时间段内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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