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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通知
发表日期:2010年3月30日   编辑:adminyt   有58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31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31日起对我县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外转就医自负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400元。

(二)外转就医自负比例调整为:县域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原来个人负担10%的医疗费用调整为个人负担5%。

(三)其他事项。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定点医院由原来的150元调整为50元;二级定点医院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定点医院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300元。

(二)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退休职工由原来的82%调整为87%。

(三)其他事项。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以上标准的50%执行。同时,对县域外住院的治疗费用由原来个人负担10%,调整为县域外、新乡市内的个人不再负担;新乡市外、河南省内与国家级医院由原来个人负担住院费用10%调整为个人负担5%。

 

 

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劳动  基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3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