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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3月1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我县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外转就医自负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400元。
(二)外转就医自负比例调整为:县域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原来个人负担10%的医疗费用调整为个人负担5%。
(三)其他事项。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定点医院由原来的150元调整为50元;二级定点医院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定点医院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300元。
(二)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退休职工由原来的82%调整为87%。
(三)其他事项。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以上标准的50%执行。同时,对县域外住院的治疗费用由原来个人负担10%,调整为县域外、新乡市内的个人不再负担;新乡市外、河南省内与国家级医院由原来个人负担住院费用10%调整为个人负担5%。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劳动 基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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