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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0年3月31日   编辑:adminyt   有7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为全面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法,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县政府代表国家拥有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县政府授权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县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二、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包括砂土、粘土、地热水资源等。

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沿线、耕地上私搭乱建构筑物、挖砂、抽砂、取土。

四、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开采、销售矿产资源必须经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方可进行开采、销售。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年三月十八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资源  管理  通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3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