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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防治碘缺乏病活动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0年6月28日   编辑:adminyt   有22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2010515是我国第十七个“防治碘缺乏日”,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的关键一年。根据国家《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危害管理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第十七届防治碘盐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县开展防治碘缺乏病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碘缺乏危害, 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二、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 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三、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 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碘盐, 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盐的批发业务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 并应当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危害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第十七届防治碘盐缺乏病日宣传主题为“科学补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宣传活动期间,卫生、盐业部门要积极与教育、工商、计生、质量监督、广电、残联、关心下一代领导小组等部门协调沟通和配合,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我县部分群众仍有食用不合格碘盐和仍有不法分子在贩卖私盐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标语、宣传单、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有效手段,全方位强化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碘缺乏病的危害,全面掌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早日消除碘缺乏病。

七、在活动期间,盐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政府赋予的食盐供应职责,认真做好食盐专营工作,严把食盐质量的进、出库关,改善服务态度,做好合格碘盐的供应工作。特别要注重对与外县接壤的周边乡村的供应工作,保证合格碘盐的覆盖率。

八、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力量对全县盐业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地区食盐零售网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和小饭店;食品加工企业等用盐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

九、广大群众要提高食盐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食用合格碘盐,坚决抵制不合格食盐,一旦发现贩卖私盐行为,要及时向盐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盐业违法举报电话:7693480

 

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地方病  防治  通告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5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