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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夜市管理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0年7月5日   编辑:adminyt   有255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夜市经营秩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县(市)开展“新城杯”竞赛活动的通知》(新文2007153)精神,按照方便群众、疏堵结合、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严禁占用主次干道和人行道从事夜市经营行为。

二、凡从事夜市经营行为的一律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指定区域。

时间:原则上为夏季18:30-次日凌晨200,其余季节为17:30-次日凌晨2:00

区域:“两路一场,即棉东路(人民路至卫生路段)、健康路(人民路至卫生路段)和北街市场。

三、凡从事夜市经营行为的商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法经营。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的,一律不得从事夜市经营活动。

四、县政府成立夜市管理机构,对夜市经营行为实行综合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服务,着力营造良好的夜市经营环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夜市经营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违反《通告》规定或扰乱夜市经营秩序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和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071日起执行。

 

 

 

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  通告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