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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夜市经营秩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县(市)开展“新城杯”竞赛活动的通知》(新文〔2007〕153号)精神,按照方便群众、疏堵结合、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严禁占用主次干道和人行道从事夜市经营行为。
二、凡从事夜市经营行为的一律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指定区域。
时间:原则上为夏季18:30-次日凌晨2:00,其余季节为17:30-次日凌晨2:00。
区域:“两路一场”,即棉东路(人民路至卫生路段)、健康路(人民路至卫生路段)和北街市场。
三、凡从事夜市经营行为的商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法经营。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的,一律不得从事夜市经营活动。
四、县政府成立夜市管理机构,对夜市经营行为实行综合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服务,着力营造良好的夜市经营环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夜市经营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违反《通告》规定或扰乱夜市经营秩序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和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 通告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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