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延津县南环路(省道227-榆东引黄调蓄南)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235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1.057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塔铺街道龙王庙村、南孟湾村,榆林乡小韩庄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街道大杨庄村。用地四至范围:该道路南起纬五路,北至纬六路,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权属单位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街道大杨庄村 | 0.8369 | 0.1665 | 0.0138 | 0 | 0.2413 | 0.0072 |
延津县塔铺街道龙王庙村 | 2.4248 | 1.7744 | 0.3674 | 0 | 0.6743 | 0 |
延津县塔铺街道南孟湾村 | 1.2604 | 0.024 | 0.9292 | 0.0269 | 0.0283 | 0 |
延津县榆林乡小韩庄村 | 1.5522 | 0.4231 | 0.1371 | 0.1073 | 0.0621 | |
合计 | 6.0743 | 2.388 | 1.4475 | 0.0269 | 1.0512 | 0.0693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塔铺街道北孟湾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401,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5.2409公顷;塔铺街道南孟湾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401,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2.2688公顷;榆林乡小韩庄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301,补偿标准为70.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2.2818公顷;纬七路街道大杨庄村区片编号为4107020603,补偿标准为7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1.2657公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25〕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25〕71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9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临时个人账户)。
(三)用工安置
县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联系电话:0373-7623019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5日
豫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