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7-04 16:29:04 浏览量:4058 字号:

关于印发《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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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相关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的通知》(厅字〔2019〕2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建立本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

一、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和责任人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负责机构是政策法规股,文件起草股室是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责任人。

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县市场监管局在出台或者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

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三是过程性文件;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平竞争审查原则和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采用“自我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进行审查。

(一)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的,则由牵头科室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后与文件一并提交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公平竞争复审后按行文程序出台。

(二)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的,则由牵头股室负责审查, 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复审后按会签行文程序出台。

(三)以市场监管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股室按照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报政策法规股复审后按行文程序出台

四、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按照《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基本流程》,由文件拟稿人(股室)对照审查标准逐一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提交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发文程序,《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经济评估报告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竞争评估,并将评估意见的结论内容写入《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标准

(一)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6)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7)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8)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9)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10)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1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1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1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5)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16)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17)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18)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1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有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20)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信息汇总。各股室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审查,每年年底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报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市县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 

 

 

附件1: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图;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图片1.png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口  其他政策措施口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