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我局榆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投诉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来到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鸡汁素肠”包装上使用的商标经营类别为食物熏制;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食物冷冻(截止),与实际生产产品分类不符。
调查认定:河南朝东食品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延市监责改[2024]6-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冒充商标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3版)》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予以通报”。
特此公告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