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16:16:17 浏览量:2396 字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设立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

工作日

 

预告登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预告登记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预告登记

4.已备案的商品房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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