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16:28:28 浏览量:2499 字号:

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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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登记

补证

公共服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

工作日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

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2.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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