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竞争审查办[2021]5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2-21 18:06:46 浏览量:3303 字号: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范全县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现结合全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建设“富强延津”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审查对象 

    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印发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分为存量文件的清理和新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两部分内容。

1、存量文件的清理审查流程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起草本单位有关政策措施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止或修改。

2、新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1)自我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部门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2)公平竞争审查。各单位由公平交易执法机构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法制机构对政策制定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各相关部门对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的较大争议问题进行会商。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行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要逐年评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公平竞争审查牵头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增进本单位各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严格审查程序,分类稳步推进。在进行存量清理的同时,自2021年4月起,各单位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建立评估机制,提升审查效率。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完善或废止,切实提升我县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效率。

(五)建立考评体系,强化责任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体系,进一步细化审查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强化审查监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拓宽投诉渠道,严格执法监督。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手段收集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源线索,及时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举报,依法开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逐级上报,履行反垄断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