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5:37:23 浏览量:10101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2021〕45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延银行业金融机构:

《延津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延津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49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各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延津县支行、工行延津县支行、农行延津县支行、建行延津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延津县支行、延津农商银行、中原银行延津县支以及后续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金融局牵头,会同财政局、人行、银保监县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小组,按年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商业银行评价指标满分100分,计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贷款额指标15分)。新增贷款额为评价期内新增表内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5分,依次递减1分,新增贷款额下降的,在新增额上升的最后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基础上依次递减2分

(二)贷款增速指标15分)。贷款增速为评价期内新增贷款额/上一轮评价期末贷款余额。以各项贷款增速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5分,依次递减1分;增速为负的,在贷款增速为正的最后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基础上依次递减2分

(三)余额存贷比指标(10分)。余额存贷比为评价期内表内余额存贷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0.5分。

(四)新增存贷比指标10分)。新增存贷比为评价期内表内贷款新增余额存款新增余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0.5分。新增存款下降的,在新增存贷比为正值最后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基础上依次递减1分;新增贷款下降的,在新增存款下降最后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基础上依次递减1分。

(五)中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指标5分)。评价期内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新增额下降的,在新增额上升的最后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基础上依次递减1分。

    (六)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指标5分)。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为评价期内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

(七)税收贡献指标(20分)。评价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按照增速比例加分:增速在10%以内,得1分;增速10%-20%之间(含20%),得3分;增速20%-30%之间(含30%),得5分;增速30%-40%之间(含40%),得7分;增速40%-50%之间(含50%),得9分;增速50%-60%之间(含60%),得11分;增速60%-70%之间(含70%),得13分;增速70%-80%之间(含80%),得15分;增速80%-90%之间(含90%),得17分;增速90%-100%之间(含100%),得19分;增速100%以上,得20分。增速为负,不得分。

(八)服务重大项目指标10分)。主要评价指标为评价期内列入重大项目的贷款新增额,按照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0.5分,新增额下降的,在新增额上升的最后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基础上,依次递减1分。重大项目贷款余额为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

(九)普惠金融类考核权重指标5分)。评价期内普惠金融类指标在金融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在10%以上(含10%),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未达到10%的,在权重在10%以上的最后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基础上依次递减1分。

(十)常规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度指标5分)。评价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委县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交办的常规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度,由主管副县长、县金融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综合打分后取平均数从高到低底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

第五条  政策性银行评价。主要评价指标为年度内农发行对延津新增信贷投放增速在全市排名情况:名次在第一或第二名的,评为“优秀”;名次在第三或第四名的,评为“良好”;名次在第五或第六名的,评为“一般”;名次在第七或第八名的,评为“差”。

第三章 评价激励

第六条  评价排名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政府授予“金融支持延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商业银行)”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  对评价为“优秀”或“良好”的政策性银行,授予“金融支持延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政策性银行)”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能够积极发挥宏观协调监管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的金融管理机构,县政府授予“金融支持延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管理机构)”荣誉称号,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适当经费补贴。

第九条  对获得“金融支持延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商业银行)”、“金融支持延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政策性银行)荣誉称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政府给予政府性资金存款激励,相关资金包括:财政资金、物业维修资金及政府可调配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激励方式包括定期存放、活期存放和日常收支调度。

第十一条  定期存放。根据县评价小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一年两次评价分数取平均值)结果排序由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部门以评价年度内可靠预期的各自可用于激励的最大定期存款规模,对前三名分别以40%、30%、20%的比例一次或者分次兑现定期存款激励。评价为后两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款到期后当年清零。

评为“优秀”或者“良好”的政策性银行,最高按照定期存款总量的10%给予激励。达不到相应等次的,由评价小组研究确定,将该部分政府性资金存放给予商业银行。

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部门在收到评价小组的定期存款激励通知后,应当与被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并及时将定期存款划拨到位。定期存款到期后,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部门以到期本息执行后续的定期存款激励,或者按照存款性质转入合法的银行账户。

用于激励的定期存款存期为1年。

第十二条  活期存放。根据县评价小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排序由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部门将后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活期存放余额清零,并根据现有各自可用于激励的活期余额的50%、30%、20%分别对前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活期余额存放激励。下一轮评价前需要存放的活期余额仍按照上述比例存放至前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日常收支调度。根据县评价小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排序在政府性资金日常收支核算中,对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多收少支”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各评价指标由评价小组各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分工进行。其中新增贷款额、贷款增速、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中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普惠金融类考核权重7项指标数据由县人行提供,税收贡献指标数据由县财政局提供,县税务局配合;服务重大项目指标数据由发改委提供;常规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度评价指标数据由县金融局提供,县人行、县银保监组配合。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评价小组进行集中评价,并提出评价激励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部门参照评价激励意见落实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其中定期存放激励在定期存款到期后次月落实,活期存放、日常收支调度激励在评价激励意见确定后次月落实。

第十六条  凝聚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按规定履行资金调整责任,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应转出款项。

第十七条  组织保障。成立资金存放工作专班,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金融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等为成员,定期调整资金并研究解决资金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激励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度的评价激励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