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延津县双龙巷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
延政〔2024〕67号
延津县双龙巷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延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内容
征收范围:平安大道以北,规划5号路以南,文化路以西,孔潭排以东。
征收内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主体 延津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四、被征收人
被征收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征收完毕。
六、征收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延津县双龙巷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此方案执行。
望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延津县双龙巷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附件:《延津县双龙巷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