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延津县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延津县2024年第3季度新增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及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出示所持证件。不出示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
二、本次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行政执法证件的持有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对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延津县2024年第3季度新增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
2.延津县2024年第3季度注销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单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