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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关于综合管理执法局二中队违规没收处理销毁私人财产问题
信件类型:投诉
来信时间:2022-11-26 11:25:36
时间:2022年11月25日16点10分 地点:延津县玉湖; 人员:延津县综合管理执法局二中队; 经过:本人于25日下午15时左右至玉湖看到多位市民进行休闲娱乐垂钓活动,随加入其中,使用物品单人单杆单线。 下午16时左右,城管二中队人员到现场,二话不说直接进行暂扣鱼竿,期间没有进行任何说明,没有出示宣读任何禁止垂钓文件及规定,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开具任何收据,并宣称如不配合将进行拉到派出所拘留,为了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本人及周边群众配合进行暂扣合计约10余支包含手竿及带轮海杆路亚竿等,16点10分左右,执法人员暂扣工作完毕,本人及群众询问后续处理,执法人员答曰所收鱼竿放至执法车辆后续再说(豫G 22T65)。本人及部分群众于17点左右赶至综合管理局办公所在地,进入二中队办公室询问所收物品如何处理,办公室人员回复已经所有物品均已进行销毁折断处理,又询问残骸在哪,回复扔至大门口,经查看大门口花坛里只有三支鱼竿残骸其中不包括本人的及无任何带轮鱼竿,后又去询问剩余物品所在,回复说已经全部折断,在回局里路上不知道扔哪去了,也不知道啥时候何人所扔。问及是否有剩余物品处理照片及视频方便本人及群众进行售后挽回部分损失告知也没有。再次回办公室咨询相关人员回复本次事情就现在这样处理完毕,没有其他说法。 投诉质疑:1:玉湖禁钓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文件,如有文件公示及标识是否到位; 2:垂钓管理是否属于综合管理局管辖执法范围,依据是什么; 3:执法过程中未按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简单粗暴; 4:执法暂扣物品未出具任何收据; 5:暂扣完马上直接销毁暂扣物品不符合相应程序,切未告知物品所有人; 6:既然宣称已全部销毁为什么只有部分残骸,其余物品不见踪影尤其高价值物品; 7:是否存在私分查扣物品的情况;
回复详情
回复单位:延津县城市管理局

网民您好!您所反映的事项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延津县玉湖四周设有“湖深危险、禁止游泳、禁止垂钓”等字样提示牌,为禁止垂钓区域。湖中鱼类为净化水质维持生态平衡所用,属于公共资源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禁钓区域钓鱼行为移交至公安机关将进行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以上规定鱼竿为违法钓鱼的直接作案工具属于非法财物,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没收违法人员的非法财物。所以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钓鱼人员进行没收钓具和劝离,并对钓具进行了销毁。

个别群众无视禁钓标识,翻越护栏进行垂钓,既不文明又不合法,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城管局作为玉湖的管理单位之一,每年花费大量人力财力为玉湖补充水源、维护周边和湖面卫生、修缮配套设施,在此再次呼吁群众主动保护玉湖生态环境,不要盲目跟风做出不文明甚至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时间:2022-12-05 21: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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